近日,东莞市人大常委会发布《东莞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条例(草案征求意见稿)》(以下简称 “草案”),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 8 月 25 日。这份包含 30 条内容的草案,聚焦工业、移动源、生活源等 VOCs 排放重点领域,提出共性工厂建设、分类管控、监测溯源等一系列创新举措,旨在构建全链条污染防治体系。
核心定义明确:VOCs 与低 VOCs 划定标准线
草案首次清晰界定关键概念:
挥发性有机物(VOCs) 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,或按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。 低挥发性有机物 含量需符合《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》等 4 项国家标准,无明确标准的则按使用状态下 VOCs 含量(质量比)低于 10% 执行,国家或省有新规的从其规定。创新治理模式:共性工厂集中治污,工业园区监测全覆盖
展开剩余69%为破解分散治理效率低的难题,草案提出两项关键举措:
推进共性工厂建设 各镇街需根据产业特点,引导 VOCs 排放重点行业的新建、改扩建项目入驻共性工厂,实现 “集中生产、集中管理、集中治污”。共性工厂作为新型运营模式,将同一产业或环节聚集,提升治污集约化水平。 工业园区监测强制化 重点工业园区需设置 VOCs 监测站点,监控有组织及无组织排放;其他涉 VOCs 排放的工业园区同步执行,确保污染源头可追溯。全流程管控:从生产到处置,责任链条清晰
1. 源头控制:优先使用低 VOCs 材料
草案明确,生产、进口、销售、使用含 VOCs 的原材料和产品,需符合限值标准。鼓励企业优先选择低(无)VOCs 材料,从源头削减排放。相关职能部门将严查超标产品流通行为。
2. 排污单位分类管理:重点单位需实时监控
名录管理 市生态环境部门确定 VOCs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公示,重点单位需配合错峰生产、限产等应急减排措施。 监测要求 排污单位需规范设置监测平台和监测孔,自行或委托机构监测 VOCs 排放,数据真实准确且保存不少于 5 年,并按规定公开。 工况监控 重点排污单位需建立工况监控系统,接入市生态环境平台,记录关键参数,确保治理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稳定运行。3. 治理设施与台账:全生命周期留痕
吸附剂管理 采用活性炭等吸附工艺的企业,需及时更换吸附剂,建立台账记录更换及处置情况,通过信息化平台如实申报。 台账明细 企业需留存原辅材料采购记录、治理设施运维记录、监测报告、危废处置联单等 6 类资料,确保全流程可追溯。监管能力升级:政府与企业协同发力
政府层面 生态环境部门可通过购买服务提升监管能力,加强对重点单位的监督性监测和自行监测的监管。 企业层面 排污单位需配备专职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治理单位,提升污染治理能力,确保长期稳定达标排放。公众参与:举报有奖,社会共治
草案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:
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举报违法行为,处理单位需依法查处并奖励举报人。 行业协会需加强自律,参与标准制定和技术研发;公众应减少含 VOCs 产品消费,践行绿色生活。意见征集倒计时:8 月 25 日前可反馈
目前,草案正处于征求意见阶段,社会各界可在 8 月 25 日前通过邮寄、传真或电子邮件(dgrdhzgw@163.com)反馈意见。此次立法将为东莞 VOCs 污染防治提供刚性约束,推动区域空气质量持续改善,相关企业需提前关注条款要求,做好合规准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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